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first/20170719/20094321
投票日跟蹤朱凱廸
三男判囚 主謀未落網
朱凱廸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去年立法會選舉投票當日遭私家車跟蹤3小時兼被偷拍「點相」,4名男子遊蕩罪成,昨日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受人所託,找出朱有否「不規則嘅地方」,揚言「任何選舉目的都係防止對方勝出」,而感化官亦建議判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認為參選人應該在自由而不受干預的情況下進行選舉活動,被告的行為令朱擔心自身安危,罪行有一定嚴重性,須予以阻嚇,判3名有案底被告監禁兩個月,另一沒案底青年則判社會服務令。記者:楊家樂
本案是首宗有人因跟蹤候選人而判囚的案件,朱凱廸昨回應判刑指,尊重法庭判決,但認為被告均是受人指使,對幕後主謀未有落網感到無奈,朱認為警方在整件事上已盡力調查,他亦信任警方。朱及家人曾獲警方24小時保護,惟有關保護已於今年1月停止。
4名被告包括兩兄弟黃堅輝(36歲)及黃俊欽(18歲)、林家俊(43歲)及何義基(41歲),其中黃俊欽被判接受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昨由母親撐傘陪同離開法庭。至於另外3人被判囚兩個月,一度提出保釋等候上訴,但署任主任裁判官周燕珠自言並非倉卒亂判,拒絕申請,3人即時收監。
官:參選人不應受干預
辯方大狀鄺其德求情時表示,社會服務令報告對各人有正面評價,亦顯示他們有悔意。被告於案中純粹跟蹤朱凱廸,駕駛態度亦沒問題,沒作出任何行為令他驚恐,罪行程度不嚴重。
辯方進一步稱,即使朱受驚亦與被告行為無關,朱只是擔心跟蹤一事影響選舉活動,「佢擔心影響選情多過擔心人身安全」。而被告亦只是為工作而為,並無不法目的,「如果動機係要教訓或者阻撓事主,當然唔啱,但佢哋唔係針對人身安全,而係針對選舉」。辯方續指,當被告「發覺自己俾朱凱廸發覺之後」,已即終止行動;到場調查警員索取眾人資料後,亦即場放走他們,可見行為不過份。
裁判官質疑首被告是案中主腦,次被告曾向感化官稱受他指使,質疑首被告唆擺他人犯案。辯方解釋兩人是兄弟關係,次被告出於兄弟情幫手,不算迫於無奈,最多只是盲從。
惟裁判官判刑時指出,本案發生於選舉日,事主是候選人,並非一般普通人,當日他需積極巡遊拉票,但因遭被告出動兩車4人交替跟蹤,一度停止選舉活動。
裁判官認為,參選人應該在自由而不受干預的情況下進行選舉活動,被告早有部署預謀,即使沒出言威嚇,已足以令事主擔心自身安全,故須判阻嚇性刑罰。
一被告判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稱其中3名被告有案底,惟聆訊無極力挑戰控方案情或自辯,故判囚兩個月;至於次被告則因他沒案底、年輕、犯案出於盲從兄長指示,故判社會服務令。
根據朱凱廸早前供稱,去年9月4日早上7時在家門等候競選車時,其鄰居、即首被告駕車駛經,並說「估唔到咁早出發喎」。至早上10點,朱在街站留意到一名可疑男子混在記者堆拍照,認為對方非記者而是要點相,便吩咐助選團提高警覺。助選團拍下該男子,即第四被告。
其後朱乘車離開元朗時,同行人員發現有人跟蹤,朱建議擺脫對方,拍下車牌車款並報警。第三被告的車最先尾隨,兩度跟隨掉頭,又跟着朱的車停下;首被告的車其後加入跟隨,但最後被朱的司機下車截停。有巡警上前調查並且記下資料,10多天後採拘捕行動。
案件編號:TMCC5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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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披露有人圖阻朱勝出
案發當日,被告駕車跟蹤朱凱廸,被助選團發現。
【本報訊】選舉日跟蹤朱凱廸的4名被告,被捕後曾就遊蕩一事向警方作過不同解釋,包括遊車河、車朋友、捉精靈等。被告在社會服務令報告再講多一個理由,首次披露是次行動目的是有人要阻止朱凱廸勝出:「首被告話有一個佢認識嘅人,話可以防止證人(即朱)喺選舉勝出,如果搵到佢不規則嘅地方」。但報告沒交代姓甚名誰,亦不知是否就是案中主謀。
又指遊車河 又稱捉精靈
根據早前聆訊透露,充當司機的首被告黃堅輝在警誡下稱「遊車河食早餐,未揀定餐廳」,其後又出現不同說法,一方面稱受一名姓江的人指派「睇吓朱嘅選舉活動」,一方面又稱「兜吓圈,捉精靈捉咗兩個鐘」。
辯方大狀鄺其德解釋,被告與朱屬不同陣營,故希望找出朱的「不軌行動」從而令朱落選,在選舉過程中實屬正常,「冇理由望對方成功㗎」。辯方更謂「父母打仔女動機係好,但仍然犯法」,認為法庭不應集中考慮被告的犯案動機。
至於其弟次被告黃俊欽則曾向警方稱「跟阿哥去食早餐咋」。駕駛另一輛車的第三被告林家俊則稱「只係車個朋友去嗰邊買嘢咋喎」,又謂「未夠鐘飲早茶」,故在朱家附近等候。而負責偷拍朱的第四被告何義基則稱「10幾年冇返嚟香港,見有選舉影吓啫」。
■記者楊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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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殺人犯 一曾偷運槍彈
第三被告林家俊曾干犯誤殺、搶劫等罪。資料圖片
【本報訊】4名被告早前受審定罪後,控方披露各人案底,揭露其中一人曾偷運手槍及彈藥入境,判監4年8個月;另一人則在20年前殺死同居女友,判囚12年。
僅18歲被告無案底
4名被告中,只有18歲次被告黃俊欽無案底。其兄長、首被告黃堅輝2002年曾管有煙花,判囚7天緩刑1年,翌年他承認串謀兩名男子,將兩支價值1.2萬元的仿黑星手槍及兩發子彈,藏在冷氣機內掩人耳目,從深圳偷運來港,惟交收時被警方識破,後在高院承認串謀無牌經營槍械及彈藥。
第三被告林家俊曾干犯誤殺、搶劫等罪,其中一案是他於1996年因不滿19歲同居女友收藏與前男友舊合照,又發現有男人約她外出,惱怒下用睡袍腰帶勒死女友,其後向警方訛稱女友是自殺。原被控謀殺的林,終被裁定誤殺罪成。
第四被告何義基有21項定罪紀錄,包括管有應課稅品、偷車及無牌駕駛等。唯一未曾犯事的次被告,辯方曾求情指他成績優異,但裁判官閱覽成績單後驚訝指:「7科得20幾30分,咁都成績優異?」辯方便改口指他成績普通。
■記者伍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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