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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職聯對於近日便衣警察在巴士站執法處理之關注】
就9月14日在樂華邨巴士總站有便衣警察在九巴車長要求下拒絕出示委任證,更一度表示會控告涉事車長阻差辦工;本聯盟深感擔憂,因日後警察在巴士站及車箱執法,恐會讓車長誤墜法網。
根據第230A章<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巴士車長有責任維持乘客安全;近月在港島及新界地區已多次出現市民受襲擊的情況,車長眼見有人受襲而上前協助,乃盡忠職責。<警察通例>已明確指出,便衣警察「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 ;而終審法院案例(編號:FACC15/2014)已列出「要求澄清警察澄清所謂何事」不可構成阻差辦工。涉事車長上前查詢及要求自稱警察的人士出示委任證,理應合情、合理、合法;作為巴士業前線員工,我們不明白警方現時在巴士站及車箱執法方式是否已有所改變。
本聯盟認為,便衣警察不配戴或拒絕出示委任證,難以讓車長辨別其身份,容易引起乘客恐慌。而便衣警察行使警權,包括截停巴士作出搜查、調查以至拘捕等,都必需出示委任證證明其身份,而巴士車長本身有法定責任確保乘客安全。對於警方在記者會上對便衣警員行使警權而未有出示委任證的解釋,本聯盟對此深感遺憾,而警方曲解警例,解釋含糊其詞,更置巴士車長於白色恐怖之中,將盡忠職守的巴士車長成為磨心,本聯盟深感難過。希望運輸署能盡快與本聯盟會面,以商討妥善安排,保障公共運輸系統安全。
巴士業職工會聯盟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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