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 星期五

甘迺迪姪女寫信撐黃之鋒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01/20139321

甘迺迪姪女寫信撐黃之鋒



【本報訊】在公民廣場案被判囚的黃之鋒,被關進壁屋懲教所接近兩周。美國已故總統約翰甘迺迪的姪女、當地人權分子Kerry Kennedy(圖)寫信給黃之鋒,指他與馬丁路德金同樣因和平抗爭而被囚禁,黃的「罪名」與馬丁路德金不相伯仲(you are not any more a criminal than Dr King was)。

Kerry Kennedy的父親是約翰甘迺迪弟弟、有小甘迺迪之稱的羅拔甘迺迪。她目前是羅拔甘迺迪公義及人權中心主席,本周二寫信給之鋒。Kerry在信中寫道,香港過往是崇尚表達自由和民主價值的城市,如今港府居然拘禁和平示威的領袖,形容這對香港歷史來說是「恥辱的轉折」(shameful development in the history of Hong Kong)。她提醒獄中的之鋒,國際社會與他同行,包括與之鋒素未謀面的人,「他們都被你的勇氣和承擔所啟發」。


Kerry Kennedy寫給黃之鋒的信。



「你罪名與馬丁路德金不相伯仲」

她指美國60年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發動和平示威對抗種族分離政策,因未獲政府許可而被囚禁。他當時面臨的困境,與之鋒今天的處境一樣,「即使你身在囚牢,但你的罪名與馬丁路德金不相伯仲」。

馬丁路德金被囚之時,她的叔叔約翰甘迺迪是時任總統,其父小甘迺迪是司法部長,Kerry指父親一直與馬丁路德金並肩倡議公民權利,反對各種形式的不公義,「當你為教育的思想自由和民主而戰時,我知道我的父親會支持你的努力」。

她的人權中心旗下教育計劃向學生講授基本的人權原則,以及全球維權者的故事,「你在香港的成就,是我們向世界各地數以百萬計的兒童傳授故事的完美例子,我們將設計一個關於你的行動和主張的課程。我們認為這是向你以及其他年輕人合適的致敬方式」。

她在信末指,相信黃之鋒未來數個月的牢獄生活將極具挑戰,但世界各地的人將會在其身後,「你會由此變得更強大,你將繼續為公義而奮鬥,我會在你身邊,你懂的」。
■記者白 琳、張嘉雯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01/20139328

周永康斥嚴重不公平提上訴

永康昨已向上訴庭提交動議通知書。

【重奪公民廣場案】
【本報訊】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在2014年發動重奪公民廣場,三人因非法集結等罪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要求覆核刑期,上訴庭8月中改判三人監禁6至8個月。當中被判囚7個月的周永康昨首先向上訴庭申請上訴,指案件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據了解,周亦會於9月14日限期前,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動議,要求就案件涉及實質及嚴重不公平提出上訴。

律政司證實周永康昨已向上訴庭提交動議通知書,要求上訴庭發出證明書指案件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根據程序,上訴人要先從上訴庭取得證明書,才可基於法律觀點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據了解,同案的黃之鋒及羅冠聰亦正研究作出同類申請。

黃之鋒羅冠聰研究中

黃之鋒及周永康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原分別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及判監3周,緩刑一年,而羅冠聰的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原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上訴庭認為刑期過輕,改判黃、周及羅,分別入獄6、7及8個月監禁。

上訴庭在判詞中嚴辭狠批三子,當中上訴庭副庭上楊振權指社會「瀰漫一鼓(股)歪風」,然後指「一些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另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指同類案件於裁判法院的判刑懸殊,故希望借本案定下判刑指引。現於西貢壁屋監獄服刑的周永康入獄後曾透過父親傳話,向支持者轉達「內外同心」的心意,周父指周永康「心情平靜,冇嘢擔心」。
■記者黃幗慧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01/20139334

英譯判詞 專家:具政治取向


毛孟靜指譯文可接受但感突兀。

【本報訊】雙學三子「重奪公民廣場案」判詞英譯本日前公開,內文繙譯「一鼓(股)歪風」時用了「an unhealthy wind」,又以「achieving justice by violating the law」去繙譯「違法達義」,引起外界爭議。曾任立法會總翻譯主任21年的鍾龍山博士質疑行文用字「硬繃繃」,亦故意避開「civil disobedience」(公民抗命)等敏感字眼。

避用「公民抗命」字眼


法庭在雙學三子判刑當日頒佈中文判詞,事隔兩周後推出上述英譯本。鍾龍山指該段譯文用字符合原文,惟整段繙譯「未夠靚」、「硬繃繃」。他解釋,譯者為免超出原文意思,繙譯用字小心,「唔想令繙譯文本有歧義,寧願犧牲英文嘅流暢嚟表達原文」。他舉例,英文不會以「風」形容「歪風」,「可能會用indecency,估計譯者想保留意象先用『wind』;如果用地道英文,唔會咁用」。

鍾指「違法達義」譯法亦反映政治取向,「如果用civil disobedience(公民抗命),喺外國人眼中會正面啲,但政府覺得今次唔係公民抗命,所以唔會咁用」。繙譯需選用符合原文立場字眼,「用乜嘢字、寫文時已有政治取向」,是次譯文避開civil disobedience,也肯定有政治取向。

曾出書教英文的立會議員毛孟靜,指譯文可接受但感突兀,因「原文太似政治宣言,完全係多餘嘅感情語言」,譯文用字也受制於原文,不像一貫法律語言。

司法機構不評論個別案件,僅稱判詞一般由審理案件的法官撰寫,並使用審訊時主要採用的語言;原則是不論以英文或中文頒下,必定以原文版本為準;譯本並無判詞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一般由法庭語文組繙譯。
■記者葉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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