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9日 星期三

葵涌醫院指有暴力傾向 碩士「被自願」住院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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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涌醫院指有暴力傾向
碩士「被自願」住院兩月



K小姐稱自己被迫住院,拒付住院費。 王心義攝

【本報訊】葵涌醫院醫生去年為一名曾與母親爭執時舉刀的輕度抑鬱症病人覆診時,認為病人有暴力傾向而要求她留院,但沒有告知病人出院的權利及程序,並強迫她簽下自願住院協議;病人住院近兩個月才出院,醫院事後才指病人沒有暴力傾向。擁有碩士資歷的事主對被迫住院極之憤怒,認為醫院違反法例,情願對簿公堂,亦拒付4,300元住院費。 記者:于健民

今年48歲的K小姐,與患妄想症的八旬母親居於葵涌一個公屋單位多年。她亦於5年前患上輕度抑鬱症,須定期到葵涌醫院覆診,並有社康護士定期家訪。K小姐表示,母親時常發病,例如感到被迫害,「成日以為我同隔籬屋夾埋害佢」。二人每次因此爭拗,其母都報警,「佢可以一年報50幾次警,不過冇一次要去警署」,但家訪報告無提及。

兩母女爭拗最嚴重一次於去年4月中發生,當日其母以過期的餡料包餃子,她善意提醒不果,隨手拿起生果刀敲打桌面,其母報警。警察調停後輪到護士家訪,護士將事件記錄在案,但無要求跟進。翌月,她的主診醫生處方治思覺失調的藥物Risperidone(理思必妥)。護士於7月11日家訪後突在報告提及事件「額外細節」,包括「手執8吋長生果刀」;「數度把母親推落地下」等,建議她入院接受觀察或治療。

醫生從無處方藥物



4日後,K小姐到醫院覆診。她憶述指,接見的醫生沒詢問病情,僅看過電腦文件後連聲說「你好violent(暴力)」,隨即要求她留院。K小姐拒絕並欲起身離開,醫生即按鈴召護士入房,並說「你𠵱家得兩條路行,一係簽自願(入院書),手續會快啲;你唔簽就要強制(留院),幾個月先走得」。她指當時感到驚慌,但感無路可退,遂聽從醫生所言簽紙,其後醫生取走入院書。

留院近兩個月期間,護士不單沒告知出院程序,醫生亦從沒處方任何藥物。9月2日,她在病人組織協助下以書面要求出院,院方才在7日後同意她出院。她稱事後取得出院報告,發現院方並不認為她有暴力傾向;加上她在出院後至今都不需服藥,認為自己當初是被哄騙入院,「根本就係一個局」,故決定拒付入院期間所有費用共4,300元,「因為到出院我先知,原來我係『被自願住院』。即使4,000幾蚊我畀得起,我都唔會畀」。

協助事主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認為,醫院涉沒按照《精神及健康條例》68A條,告知病人可以在入院期間以書面要求出院,質疑醫院做法不妥,拒付住院費有一定理據。

醫管局追討住院費



有精神科醫生指,公院為減省行政程序及時間,即使要求病人入院,也會勸喻病人簽自願入院書。該醫生亦承認,因同一理由,醫生未必口頭向自願入院的病人告知離院的申請程序,避免病人濫用機制。

知情人士指,當日醫生為了讓K小姐接受入院安排,讓護士「車輪式」陳述入院好處,但沒提離院申請程序;K小姐入院後,醫院有按程序通知她的哥哥及妹妹,但沒有告知她的母親。葵涌醫院發言人表示不會披露細節,強調醫院有為病人提供適切治療。

醫管局已入稟追討留醫及醫藥費,案件今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訊。律師文浩正指,此案關鍵是醫管局能否證明醫院有按足《條例》要求,告知病人及家屬可書面要求出院,有關舉證責任在醫管局一方。若K小姐所簽署的自願入院文件,已經載列了相關條款,表面上可證明院方有盡「告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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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出院信 醫生:唔會怕你


葵涌醫院專收精神科病人。

【本報訊】「被自願」住院的K小姐,稱在不清楚如何申請出院下,於專收精神科病人的葵涌醫院留醫近兩個月。她表示,每日在病房都思考如何出院,但連前來探望的朋友都愛莫能助;當病人組織建議提出書面出院申請,她恍如看見曙光一樣,但醫生在她離院前的一番話,最令她氣憤難平,「醫生收到信之後同我講:『你咁樣係好唔尊重我,我哋唔會怕你(投訴)』」。

護士不肯講出院辦法

K小姐稱,入院初時要在收症病房留醫,該病房最多容納60名病人,病人未獲護士批准不可離開病房;對外聯絡的渠道只有房內的公眾電話,「不過每人只可以用幾分鐘」。她稱每逢有親友探訪,她都會詢問出院的辦法,但無人知曉,「連護士都唔肯講」,一度心灰意冷。

至8月中旬,K小姐被轉送普通病房「毅志居」留醫。該病房可以自由使用手機,她隨即透過好友聯絡社區組織協會「救人」。一輪資料搜集後,她獲告知可以嘗試寫信向醫院行政總監申請出院,「我先如夢初醒」。

K小姐指,雖然最終能夠順利出院,但在出院之前,主診醫生竟向她說「你咁樣係好唔尊重我,我哋唔會怕你(投訴)」,「我真係覺得佢哋好霸道」,拒付住院費的決心更大。
■記者于健民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419/19994625

病人不知程序
院方主宰出院時間



歐陽國樑指不少病人不清楚程序,亦未必讀懂自願入院協議書上的細則,變相只能由醫院主宰病人出院時間。資料圖片

【本報訊】精神病人的入院程序分為自願留院及強制留院兩種。青山醫院前副顧問醫生歐陽國樑指,雖然自願留院的病人可以在任何時間要求出院,但不少病人實際上不清楚程序,亦未必讀懂自願入院協議書上的細則,變相只能由醫院主宰病人的出院時間。

申請需72小時內處理



歐陽國樑表示,自願留院的病人可以在入院後,以書面向醫院行政總監要求出院,醫院需在72小時內處理。如沒充份理由,病人可即時離院;若醫院拒絕申請,便需把病人強制留院。他認為,臨床上每每有病人不認為需要入院,但因為不諳程序,又或沒有留意協議書細則而作罷,「就算知可以申請,都唔一定知係要自己寫信」。

歐陽國樑又指,如病人需強制留院,只能夠在醫院處理申請階段要求面見法官,由法官判斷需否留院;如沒有提出要求,醫院可以把病人強制留院7日。其後醫院若要延長留院期,只需向法官申請,病人再沒權利要求見法官。假如病人不服醫院決定,理論上仍可向食物及衞生局轄下的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申請檢視個案,處方有權推翻醫院決定。

食衞局回覆指,處方過去3年舉行了近96次聆訊,處理了520宗申請,當中6宗獲批准無條件離院,另有60宗需在有條件下離院。
■記者于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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