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 星期三

父涉猛搖狂摑 未足月女嬰變植物B 官嘆氣:未見過更嚴重情況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0117/20276809

父涉猛搖狂摑 未足月女嬰變植物B 官嘆氣:未見過更嚴重情況


年輕父親涉虐兒令B女變植物人,案件昨在區院處理。

【本報訊】近日接連揭發多宗虐兒案件,區域法院昨日處理一宗年輕父親疑難抵初生女兒哭鬧聲,涉多次掌摑及搖晃女兒案件,女嬰首次遇襲時還未足月,最後一次被虐後昏迷,當時才剛滿月,最終慘成植物B。法官閱畢指控後,坦言:「作為法官,我未見過更嚴重嘅虐兒情況。」當他得知B女新近情況,要靠呼吸機維持生命,身體會長大但難以康復時,不禁嘆了口氣,更一度難以言語,沉默良久後宣佈「休一休庭」,隨即匆匆走入內庭。記者:蔡少玲



被告鍾紀緣原被控一項虐兒罪,去年8月被改控三項襲擊所看管兒童及一項刑事恐嚇罪。控罪指被告分別於2016年12月中某日、12月14日及12月28日於元朗的寓所,故意襲擊及虐待女兒,可能導致她受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首兩次襲擊事件發生時女兒只有半個月大,第三罪則剛滿月。被告亦被指於12月28日恐嚇外母會對她造成傷害,意圖令她受驚。

主審法官游德康稱,被告面對的虐兒罪名,按法例最高可判監10年,以目前控方的開案陳詞所描述案情,表面看來,針對被告的證據頗強,若一旦定罪,「以BB目前狀態,作為法官,我未見過更嚴重嘅虐兒情況」,判刑可能超出區院最高判刑7年的權限,甚至很大機會判處貼近最高的10年刑期,否則公義未必得到彰顯。

官聞BB狀況沉默 宣佈休庭



游官並向控方查詢為何將案件安排於區院審理,建議交高院處理。主控解釋,因當初未知女嬰最新情況,但剛接獲醫生新近完成的醫療報告,得知女嬰最新情況,亦願重新考慮案件是否要交更高級法院處理。

女主控同時向法官透露,醫生在本月5日撰寫的報告,顯示女嬰目前要靠呼吸機協助呼吸,不能自己飲奶,雖然會長大,惟情況如同植物人,可見未來難於康復上有所進展。游官聞言嘆了口氣,問道「如果BB最後……」話未說完,一度沉默,狀甚擔憂,大約10秒後突然表示要休庭一會,並匆匆走入內庭。

數分鐘後法庭重開,游官繼續未完的說話,指若BB最終死亡,不但審訊級別有變,更可能會改控被告誤殺罪名。惟主控稱,雖然最初醫生提到若女嬰有併發症便難以存活,但目前女嬰情況穩定。

被告申保釋「見個女」遭拒

被捕後一直還柙的被告,曾數度向法庭申請保釋外出均未獲批准,他昨再次向法官申請保釋「見個女」,惟遭游官拒絕,續還柙候審。保釋申請被拒後,被告再向法官提出「咁可唔可以由懲教署安排我去醫院探個女?」游官直指理論上「BB係受害人,你係被告」,故認為不適合作此安排。

據早前報道,女嬰是被告與同居女友所生,女嬰外婆會上門幫忙湊孫。被告涉嫌因聽到女兒哭聲而大怒,並打女兒臉及臀部,又搖晃女兒。至同年12月28日,被告疑於睡房掌摑女兒,並對女兒大叫大罵,嘈吵一輪後,房間再無傳出聲音。相隔數小時,被告突抱着女嬰離開睡房,被告被指期間曾持刀指嚇外母,最後女嬰被帶到屯門醫院,當時女嬰已完全失去知覺,陷入昏迷。醫生診斷女嬰腦出血和嚴重腦缺氧,認為女嬰的傷勢是外力造成,感可疑遂報警。本案押後至下周二提訊。
案件編號:DCCC46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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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囚友好介紹 被告欲轉律師


涉虐兒被告昨在區院受審。

【本報訊】懷疑對初生親女搖晃以致她昏迷的被告鍾紀緣,原定昨日於區域法院接受審訊,惟他卻於開審前一星期,聽信「成日坐監」的囚友和朋友建議,「介紹啲好啲嘅律師」給他,決定放棄法援委派給他的律師團隊,因此要求將案押後。不過,法官游德康指出,「如果佢哋有好嘅律師就唔使成日坐監啦」,建議被告不要撤換律師代表。

官:有就唔使成日坐監啦

游官庭上曾向被告查詢哪位朋友會向他介紹「好律師」,被告想了想後道出一個梁姓名字,之後再補充「仲有赤柱嘅BB犯」,他指該些囚友都是新相識,而且「見佢哋成日坐監,應該熟過我」。游官回應指,若囚友「有好嘅律師就唔使成日坐監啦」,但隨即補充「只係提吓你啫」。

游官又稱,未知被告朋友口中所指「好啲嘅律師」是誰,但香港的大律師均受過專業訓練、經多年磨練,有資格、有能力,不認為有其他人會比現時法援委派予被告的大狀更好;況且被告一旦放棄現時的律師團,法援未必會繼續支持他打官司,若被告財政不足以轉聘私狀,到時或需要自辯。游官指根據控方指控的案情,被告宜作出妥協,考慮繼續由法援代表,以確保其法律權益。

案件最終押後至下周二,一方面待被告再作考慮,另一方面亦讓控方索取最新指示,決定會否將案轉介高院審理。
■記者蔡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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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庭上表現難成為換官理據


主審法官游德康

【本報訊】法官游德康處理本案時,一度似對案中女嬰新近情況感到擔憂,有法律師界人士指出,法官有如此反應亦屬人之常情,單靠法官在庭上的表現,難以證明他會因同情憐憫受害人而對被告不公,當然,被告仍有權決定是否申請換官。

難證因同情而造成不公

有律師指以辯方角度而言,遇到同樣情況會有不同處理方法,但最應該考慮的是法官過去處理案件的表現是否合理,專業的法官在處理裁決時,必然可以將感情放下,並且以理性和從法律角度出發作出裁決。

他表示,單靠法官在庭上的表現,難以證明他會因同情憐憫受害人而對被告不公,「如果個官唔肯放手,你用呢個理由申請換官,可能死多幾錢重」,因為很多法官不會同意換官,即使法官庭上有開口講明同情受害人,亦不足以作為換官的理據。

他認為辯方不值得以此作理由申請換官,一來無真憑實據指法官因同情女嬰狀況而可能對被告存在偏見,二來換官後也未必對被告有利,「就算換咗都未必對被告有利,換咗可能結果仲衰呢」。該律師表示,有些被告會因為風水命理關係,作出各種各樣申請以求將案件拖延,例如可能會覺得案件於狗年審理對他有利。不過,他補充,作為律師,當然要將提出申請的利害告知被告,最終由被告自己決定。
■記者蔡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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