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first/20170401/19976763
投訴口供內容「警棍是手臂延伸」外洩
涉毆途人 朱經緯擬申終止聆訊
被告朱經緯昨早乘坐私家車抵達法庭。易仰民攝
【本報訊】退休警司朱經緯涉在雨傘運動期間以警棍襲擊途人,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早於前年已將投訴列為「毆打指控證明屬實」。事件一再拖延,主角朱經緯終被落案起訴。案件昨提堂,他否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其大狀投訴有口供外洩,內容被廣泛報道,更有立法會議員拍片揶揄口供中「手臂延伸」的英文可笑,對被告不公,考慮申請終止聆訊或司法覆核律政司檢控的決定。
記者:歐陽聯發 楊思雅
控罪指朱經緯於2014年11月26日,在旺角彌敦道666號上海商業銀行外襲擊鄭仲恒,對他造成身體傷害。控罪書並無提及朱經緯現時職業。他昨穿西裝,繫上警隊領呔到西九龍法院應訊,聽畢控罪後一臉肅穆表示「不認罪」。翻查資料,鄭在案發後三天報警,有向傳媒展示頸部瘀傷,鄭當時稱被打後感到頭暈,不能「擰轉面」,驗傷後醫生指他軟組織受損。
控方昨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代表,朱經緯則由同為警隊出身的大律師彭彼得(Peter
Pannu)代表。彭在庭上連珠炮發投訴,批評檢控有延誤,又指傳媒報道或令朱無法得到公平審訊。彭首先質疑案件只涉及單一控罪,為何調查需時兩年四個月,又指案件的延誤造成社會分化。另外,朱於2015年4月21日接受投訴警察課調查,當時有監警會人員在場,一名高級警司向朱查問,朱在沒有選擇下被迫回答上司的問題。彭強調有關口供未經正式警誡,不能呈堂。
指毛孟靜拍片揶揄致不公
然而,在朱接受調查後3個月口供遭外洩,並在公眾領域中「滿天飛」。彭點名指《明報》於2015年7月21日作大篇幅報道,該報道大量引述朱經緯未經警誡的口供。此外,彭又點名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指她拍攝了一段短片,以英文教學為名,揶揄該份口供內的英文繙譯,例如將「手臂延伸」譯作「extension
of arm」,形容「都幾搞笑」。彭批評《明報》和毛孟靜的行為對被告造成不公。
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聽畢辯方的質疑,着控方回應。黎嘉誼指控方根本不會依賴該份口供。辯方表示一旦朱經緯自辯,擔心控方會以該份口供盤問朱,黎指屆時裁判官會決定能否呈堂。
彭語帶不滿地表示,《明報》及毛孟靜涉嫌藐視法庭及妨礙司法公正,保留追究權利。他又指作為審訊的代表大狀,感到「束手無策」,要求法庭將投訴記錄在案,又透露考慮申請終止聆訊,或提出司法覆核推翻律政司檢控的決定。
據控方透露,將有13名控方證人、一份警誡口供,以及4段從公眾領域下載的片段。辯方預料不會爭議片段的可呈堂性,並指警誡口供於上月20日才錄取,被告已於口供中詳細解釋其行為,並指只有這份口供才能呈堂。案件押後至6月9日作審前覆核,朱續准以500元現金保釋候審。
資料顯示,朱經緯原任職沙田分區指揮官,曾任機動部隊訓練組警司,曾參與處理越南船民暴動。案發當晚他出任「光明頂」行動第二梯隊新界南大隊的指揮官,要防止示威者再度佔領旺角馬路。事發後朱經緯向同袍發英文短訊,稱「如果你睇nowTV的新聞,你會留意到附近幾乎所有執勤同事都用緊警棍」。他又稱傳媒的片段經剪接,斷章取義,又形容自己被高登仔起底慘成「受害人」。
案件編號:WKCC1535/17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401/19976776
朱經緯涉打人案事件簿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401/19976830
最高刑罰囚兩年
朱經緯涉於2014年11月26日在旺角彌敦道以警棍襲擊鄭仲恒。
【本報訊】翻查當晚現場片段,朱經緯涉在10秒內向人群揮動警棍多達4下,涉及3名途人,其中疑捱了第4棍的正是本案事主鄭仲恒。律政司沒對朱的所有懷疑施襲行徑提檢控,令朱最終只被控一罪,基於裁判法院的判刑規限,朱面對的最高刑罰只是監禁兩年。
根據現行法例,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一般為監禁兩年和罰款10萬元,而當法庭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三年的刑期。朱經緯所涉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若在高院或區院審訊可判監三年,但在裁判法院審訊,一項控罪最高只可判監兩年。
裁判法院判刑上限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查詢指出,襲擊致傷罪須受害人出庭證明受傷,普通襲擊則可靠片段作證,毋須受害人出庭,但他認為「即使告多兩條,嚴重性分別唔大」,律政司或審視案情認為即使罪成,也不至於判監超過兩年,因此選擇在裁判法院就一項控罪審訊。
律政司回應指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宜作具體評論,但重申是基於案情、適用法律、相關證據和《檢控守則》處理所有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記者楊思雅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401/19976917
辯方大狀曾當差 涉收賄停職
大律師彭彼得(Peter Pannu)
【本報訊】辯方大律師彭彼得(Peter
Pannu)庭上質疑控方延誤檢控,又投訴朱經緯手臂延伸說法被廣傳,揚言或藉此申終止聆訊,如此落力維護客戶利益的Pannu原來曾任警隊反黑組高級督察,是「印巴雙煞」之一,但多年前因涉收賄及傷人而停職7年,其間獲支薪達400萬元並修讀法律課程成執業大狀,引起社會譁然。
曾任伯明翰CEO 與楊家誠稔熟
現年54歲的Pannu於1985年加入警隊,其後晉升為高級督察,與警隊另一同袍高大偉被冠以「印巴雙煞」。他被指於1993年收受「灣仔之虎」陳耀興賄款,先後接受警隊紀律聆訊及被廉署控以貪污罪而停職,1996年獲無罪釋放,Pannu獲准復職未幾又涉傷人被控,最後同獲無罪釋放。
他斷斷續續被警隊停職近七年,其間「善用時間」完成法律課程,1997年獲認可大律師資格。Pannu於2000年離開警隊私人執業,後來曾任伯明翰環球行政總裁,與因洗黑錢入獄的楊家誠是好友,但2014年底被撤職。
朱經緯昨與Pannu乘坐私家車抵達西九龍法院,身穿一身黑色西裝及佩戴警隊領帶的朱,獲約10名大漢在門外恭候,他們護送朱乘坐升降機,朱踏入升降機後向他們連番表示「唔該晒」。另約30名撐警大聯盟成員早於8時許到庭聲援,大嗌「朱經緯抗暴冇罪,律政司失職要下台!」他們指警察執法含冤,執法反被執法,又謂朱是「榮休人才,光榮無限」。
■記者楊思雅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401/19976928
記者法院門外拍攝 職員報警
朱經緯昨進入法院期間有記者(箭嘴示)舉手機拍攝,其後有人報警指法院範圍不准拍攝。
【本報訊】朱經緯昨早在西九龍法院門外行車通道下車,即有記者上前欲拍攝採訪。事後有司法機構職員報警,指《蘋果》及其他記者涉違反禁止在法院範圍拍攝法例,須警方到場調查。有大律師認為,法院範圍定義存灰色地帶,記協亦呼籲司法機構盡快釐清,否則「就好似整個陷阱畀記者踩」。
到底哪裏才屬法院範圍?大律師譚俊傑認為,現時法例未有清楚寫明「範圍去到邊」,他舉例指如東區法院、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記者一般都是「一出門口就影」,又指高院外水池也常有人拍照留念,但每個法院地理位置不同,約定俗成的法院範圍亦有不同,難有劃一標準。
何君堯法院自拍無被控
早於3周前,曾有電子傳媒在西九龍法院門外的行車通道拍攝,未有法庭職員阻止,當時《蘋果》已向司法機構查詢該處可否拍攝,惟對方一直無回覆。直到昨日《蘋果》記者被警方調查,本報再追問,司法機構才回覆基於安全考慮,門外行車通道不准傳媒拍攝。
全港現有12座法院,每座法院設計不同。西九龍法院去年落成啟用,門外設行車通道,與高院及粉嶺法院設計相同,但以上兩個法院均允許記者在行車通道拍攝。
早前律師何君堯在法院內自拍卻沒被檢控,律政司解釋因法例未有禁止市民自拍。記協主席岑倚蘭指如今次律政司起訴記者在法院門外拍攝,難免令人有大細超之感,質疑執法標準何在,「畀人感覺唔公平,係咪因為何君堯係名人就唔告?」
■記者蘇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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